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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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四川崛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天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499272.97元并支付尚欠期内利息578760.81元、逾期利息(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1590710.58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 13499273.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9‰从2017年11月2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复利为59141.96元;之后的复利以578760.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06‰从2017年11月21日计算至期内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崛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成都天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29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912元,由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担 3421元,由被告成都天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崛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4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