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金狮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999105.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3月13日的逾期利息为3584584.3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3999105.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199‰从2018年3月14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有权对被告成都金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业务件号:权0376118;房屋唯一号:1032428)、180、178号1楼(业务件号:权0376119;房屋唯一号:1032564)、182号(附201-207号)2楼(业务件号:权0376119;房屋唯一号:1032571)、140、138、136号1楼(业务件号:权0376118;房屋唯一号:1032413)、158号1楼(业务件号:权0376118;房屋唯一号:1032432)商业用房,成都市新都区响水街201、203号1楼(业务件号:权0376118;房屋唯一号:1032414)、217号1楼(业务件号:权0376118;房屋唯一号:1032416)、219号1楼(业务件号:权0376118;房屋唯一号:1032417)、221号1楼(业务件号:权0376118;房屋唯一号:1032418)、209、211、213号1楼(业务件号:权0376118;房屋唯一号:1032415)、223号1楼商业用房(业务件号:权0376118;房屋唯一号:1032419)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532元,由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担

5230元,由被告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金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2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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