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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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6月6日尚欠利息及罚息8155011.21元,2019年6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3600万元为基数,按涉案《中国建设银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对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为:吉市房他证吉州字第××号、饶县他项(2014)第××号、饶(县)房他证字第××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17.22%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就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质权登记编号分别为:(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12号、(吉州)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3号、(赣市)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9号、(赣市)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萍)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40号、(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41号、(赣)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10号、(赣)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的17.22%享有优先受偿权,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576元,由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