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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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博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昆明博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经开区中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7万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40241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昆明博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经开区中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3800元;

三、由被告昆明创道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昆明博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创道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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