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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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4761元、分期手续费12623.29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12日的利息为4702.01元;从2018年9月6日起,以本金9476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6元,保全费1076元,共计3962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360元,被告***负担3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