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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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成都鸿力达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川0107民初11357号 原告:成都鸿力达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孝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 负责人:沈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 原告成都鸿力达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对案件事实不予表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公司西南 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成都鸿力达活动房屋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79800元以及违约金30000元,共计309800元(原告指定货款收款账号:44×××09,开户行:工行成都市金牛支行王贾路支行,户名:成都鸿力达活动房屋有限公司;原告指定违约金收款账号:62×××71,开户行:农行东大街支行,户名:何富文)。若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公司西南分公司按时足额归还上述款项,则原被告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二、原告成都鸿力达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973.5元,由原告成都鸿力达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仕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