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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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0763.6元、代收电费33073.02元、代收垃圾清运费720元并支付违约金3076.36元; 二、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