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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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537214.57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9元,由原告***承担10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承担4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