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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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受伤损失医疗费63300.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营养费26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工伤期间的工资17508.60元、护理费19318.39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6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017.2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0068.8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335942.67元。原告***在被告成都市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处借支40000元,(2019)川0824民初874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常启洲承担损失总额215400.83元,经品迭,被告成都市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还应赔偿原告***80541.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4元,由被告成都市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