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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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6489.62元、零售利息804.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偿还信用卡分期手续费3419.4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96489.62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负担49元,由被告***负担2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