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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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本金136218.0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分期手续费9310.15元、年费2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25日的零售利息为5725.71元;自2019年1月26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36218.0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9元,由被告***负担。后续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