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森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成都森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宾市翠屏区建安钢模租赁站租赁费543871.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租赁费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宜宾市翠屏区建安钢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成都森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宾市翠屏区建安钢模租赁站248091.59元; 四、驳回宜宾市翠屏区建安钢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33元,由成都森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208元,由宜宾市翠屏区建安钢模租赁站负担1825元;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森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1元,由成都森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159元,宜宾市翠屏区建安钢模租赁站负担23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