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攀枝花市剑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金乌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米易金乌书画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攀枝花市剑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乌书画院签订的《四川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由被告金乌书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攀枝花市剑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型号为QTZ50的塔吊一台;

二、由被告金乌书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攀枝花市剑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99000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449000元;

三、被告米易金乌书画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金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攀枝花市剑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剑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36元,被告金乌书画院、米易金乌书画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金乌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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