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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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鑫甘氏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6238.95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54.27元; 三、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51.4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负担72元(已抵扣),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鑫甘氏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2元(已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