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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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借款本金892,314.00元、利息及罚息61,153.14元(暂计至2020年5月11日),合计953,46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清。 二、被告***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本金892,314.00元,全部偿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即7.322917‰,逾期罚息、复利按1.5倍月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及罚息。 三、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对被告***、***抵押房产(房他证肇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借款本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