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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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各项费用共计20401.79元;并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