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至2016年12月3日为1679元,自2016年12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告***、***自有的位于新安县新城区北段畛河大道交叉口物资局家属楼二单元302(房房权证新房字第**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2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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