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336.37元;

二、因上述款项中,***已经垫付2154.14元,故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支付***2182.23元,支付***2154.14元;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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