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汉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336.37元; 二、因上述款项中,***已经垫付2154.14元,故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支付***2182.23元,支付***2154.14元;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