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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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亚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亚美包装有限公司业务款11724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7246.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亚美包装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68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亚美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678元,由原告浙江亚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6332元、被告***、***连带负担23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