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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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本院(2016)苏1322执6211号执行裁定对沭阳县金地鑫城小区1A幢1601号房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8683元(原告已预交80元),由第三人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83元(账户名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