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沭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本院(2016)苏1322执6211号执行裁定对沭阳县金地鑫城小区1A幢1601号房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8683元(原告已预交80元),由第三人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83元(账户名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11-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