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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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 太原市苍风商贸有限公司 太原北和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22820.5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24日的利息6099.15元、罚息(含复利)392050.02元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1322820.5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6099.15元和罚息392050.02元之和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太原北和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原北和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8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经预交),由被告***、***、***、太原北和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