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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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金桥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金桥加油站支付货款183000元及利息(以183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台市金桥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元,财产保全费1677元,合计644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