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新万怡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4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进贤县城市管理局与被上诉人江西新万怡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进贤县城区路灯杆广告经营权拍卖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江西新万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进贤县城市管理局支付租金(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计206825元,之后按443杆、25元/月/杆,按月计算至被上诉人江西新万怡置业有限公司将路灯杆实际交还上诉人进贤县城市管理局之日)。 四、驳回原审原告江西新万怡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审反诉原告进贤县城市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080元,由江西新万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505元,由进贤县城市管理局负担2304元、江西新万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79元,由进贤县城市管理局负担4956元、江西新万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