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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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高埂镇农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2200.2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邛崃市高埂镇农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888.3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9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承担,并已在上述判决主文中一并结算处理,被告***不再另行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