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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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1.截至2020年9月18日,欠付利息7534.06元,罚息1183.54元,复息178.19元;2.罚息:自2020年9月18日起罚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复利:自2020年9月18日起以期内利息7534.06元为基数按照上述罚息利率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违约金25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