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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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44,318元; 二、被告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3,471.60元; 三、被告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花田景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6,520.35元; 四、被告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52,670.44元; 五、被告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37,641.69元; 六、驳回原告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成都花田景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19.42元,由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8元、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743元、成都花田景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1元、四川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79元、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67元;由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负担76,66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