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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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万兴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寰尚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原哈尔滨中寰尚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6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解除; 二、被告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地下人防商业设施(中兴世纪大路)E区085号商铺交付给原告***; 三、被告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铺位租金20996元; 四、被告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62988元; 五、被告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被告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对由被告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被告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