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同禹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中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通化中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黑龙江同禹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拖欠货款77907.60元,并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具体为: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1790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通化中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黑龙江同禹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防潮袋货款49845.60元,支付违约金14953.68元,此两项合计64799.28元; 三、驳回黑龙江同禹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7元,由通化中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