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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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化肥款人民币828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化肥款利息1561.00元(利息按年利率4.35%上浮30%计算,自2017年4月9日至2020年8月9日,2020年8月9日之后的利息顺延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被告刘春玲对上述一、二项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被告刘春玲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