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12执134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与被执行人侯士伟、侯健、侯清林、崔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吉011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1290.6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2执1344号案件,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