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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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建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大安市大城花园小区10号楼质量问题造成损失110334.00元; 四、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交付大安市大城花园小区14号楼116号车库,并支付此车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租金损失35670.00; 五、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支付工程款138210.00元及利息(以剩余工程款1382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60.50元、大城花园小区2号楼此处加深造成的原材料浪费鉴定费3,000.0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81.00元,由***负担1767.03元、另1413.97元和车库租金评估费2,000.00元,由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2元,由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57.00元;***负担387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