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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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康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奇方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知名商品“黄道益活络油”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销毁与原告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知名商品“黄道益活络油”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及包装、宣传广告材料; 二、被告江西康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奇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三、驳回原告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江西康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奇方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