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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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共计149659.74元,其中本金117599.07元、利息32060.6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按《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