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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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借款99959.49元,并按合同支付自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0日的利息1737.94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自2020年4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