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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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9,88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计1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计4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负担1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