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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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芳草湖兴芳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楚湘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新疆芳草湖兴芳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28333.3元、违约金1485666.6元,合计8713999.9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芳草湖兴芳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98元,由被告新疆楚湘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