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城市嘉裕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山西秦鹏煤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煤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嘉裕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42475元,并自2006年4月20日起,以本金19042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晋城嘉裕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79.5元,原告晋城嘉裕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61346.5元,被告山西***煤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