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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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第三条。 二、变更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第一条为:被上诉人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介休市城区小平日杂土产商店货款29556.60元,并从2017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计算支付利息; 三、变更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第二条为:被上诉人山西灵石天聚富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介休市城区小平日杂土产商店货款25564.02元;被上诉人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介休市城区小平日杂土产商店货款13820.92元;被上诉人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介休市城区小平日杂土产商店货款115元;被上诉人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介休市城区小平日杂土产商店货款72898.25元;被上诉人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介休市城区小平日杂土产商店货款2513.20元;被上诉人山西聚义集团鑫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介休市城区小平日杂土产商店货款12216.83元;上述被上诉人应分别从2017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计算支付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元,共计4898元,由上诉人介休市城区小平日杂土产商店负担351元、被上诉人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8元、山西灵石天聚富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516元、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2717元、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50担元、山西聚义集团鑫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