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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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三原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三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三原店、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三原店、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7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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