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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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 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海华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二、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板材损失64634.7元; 三、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5600元; 四、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运回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场地内的涉案钛板; 五、驳回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和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8元,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负担3402元。一审反诉费30元,由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元,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负担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上诉人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8元,被上诉人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负担34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