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香格里拉大道支行
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大研支行
保山市立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21民初673号之二

原告:保山市立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有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映禄,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山,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保山市立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云0521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在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古城支行北门分理处的银行账号62×××61内的资金100000元,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的银行账号52×××36内的资金100000元,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大研支行的银行账号62×××09内的资金150000元,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香格里拉大道支行的银行账号62×××68内的资金150000元。

一、解除对被告***在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古城支行北门分理处的银行账号62×××61内的资金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的银行账号52×××36内的资金1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大研支行的银行账号62×××09内的资金15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香格里拉大道支行的银行账号62×××68内的资金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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