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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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49180.55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赔偿39584元,***赔偿4793.24元,***自行承担4803.31元。品迭***垫付的24676.55元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垫付的2040元,应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向***给付17660.69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向***给付19883.31元。以上赔偿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50元,***负担200元,案件受理费已计入总损失,不再退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