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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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350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丽,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儿子、***兄弟。 原告***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