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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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22972.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所欠货款1222972.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04元,由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40,由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