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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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5490号 原告: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斌,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原告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