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5490号

原告: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斌,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原告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蜀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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