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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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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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为原告***办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181××××000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义务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81××××0009,181××××0011,181××××0010,180××××0006,180××××0007,17121900014,17121900015,180××××0004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义务。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由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5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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