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中国北方国际家居建材城商铺定购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中国北方国际家居建材城F32-F37号商铺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原告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被告***、***返还房屋后三日内将已付房款扣减占用费(以980.34平方米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6.5元/平方/月)后返还给二被告;

四、驳回原告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3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4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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