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中国北方国际家居建材城商铺定购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中国北方国际家居建材城F32-F37号商铺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原告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被告***、***返还房屋后三日内将已付房款扣减占用费(以980.34平方米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6.5元/平方/月)后返还给二被告; 四、驳回原告临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3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