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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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1278.06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部分损失2721.89元(已扣除垫付的432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计254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