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京紫鑫中华广场三期机电股份服务合同书》及《紫鑫中华广场三期机电顾问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 二、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4.4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34.41万元的日万分之二计算); 三、驳回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031.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43.75元,共计26574.89元,由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9419.64元,由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5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