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市名门木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吉强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宁市名门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吉强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937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9371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吉强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2元,减半收取6011元,由原告江苏省吉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29元,被告济宁市名门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22元。

裁判日期 2020-6-19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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